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梁**、梁*与被告严远新、陆**、第三人陈**、百色市第一汽车修理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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