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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