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贵港市**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贵港市**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委员会于2015年6月6日作出的(2015)贵仲字第1号裁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92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扣划人民币660242元【其中混凝土货款498215元,违约金130952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98215为基数,按每日2‰计算,从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迟*履行金12555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98215为基数,按每日0.175‰计算利息从2015年6月17日起计至2015年10月30日),仲裁费11028元,执行费7492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贵**委员会(2015)贵仲字第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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