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因与被申请人邓**以及一审被告陈**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贵港**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