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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黄**、广西**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诉被告黄体新、广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玉于2015年6月19日以考虑其他因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1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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