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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桂林山**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6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34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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