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王**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所有的桂R×××××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担保人李**提供其所有的桂R×××××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因本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所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及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王**所有的车牌号桂R×××××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该车品牌型号东风牌EQ3200GE3,车辆识别代号LGGGJMDR67L861884,发动机号码15071573822,该车存放在平南县新**乙岭工业园施救车停车场)。

申请人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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