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梧州分行与被告梁**、夏**、杨**、梁**、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中国建设**梧州分行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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