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梧州分行与梁**、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梧州分行与被告梁**、夏**、杨**、梁**、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中国建设**梧州分行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