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梧州分行与尹**、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梧州分行与被告尹**、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中国建设**梧州分行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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