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诉被告玉林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覃远图、高安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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