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廖**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四川路交新世纪大道西南角强远世纪度假村J幢二单元401号[北房权证(2010)字第014120号]房屋一间,查封了被执行人廖**所有的,牌号为桂ECC216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和桂EB2427南方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因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陈**、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提出徹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银执字第248号案,予以结案。

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陈*发现被执行人陈**、廖**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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