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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石官高与被上诉人全州县妇幼保健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官高因与被上诉人全州县妇幼保健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陆**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和代理审判员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申**担任记录。上诉人石官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泽湖,被上诉人全州县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全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用392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石官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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