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阳光壹佰物业发**州分公司诉被告高文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壹佰物业发**州分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光壹佰物业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阳光**司柳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