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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壹佰物**柳州分公司与高文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阳光壹佰物业发**州分公司诉被告高文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壹佰物业发**州分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光壹佰物业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阳光**司柳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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