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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作银行与秦**、唐**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合作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秦*运、唐**于2010年9月26日与原全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被申请人秦*运向原全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借款9万无,被申请人秦*运、唐**以其夫妻共有的位于全州县大西江镇东江村委梓溪村面积为287.57㎡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权证字第××号)作抵押,为被申请人秦*运向原全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借款9万元提供担保。2010年9月26日经全州县人民政府登记,原全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取得了全房他证全州字第4549017493号《房屋他项权证》。原全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于2010年9月29日向秦*运发放贷款9万元,同时将借款期限确定为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利率为月息4.5‰上浮50%。借款期满后,被申请人秦*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经中国银行**广西监管局批准,原全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2月14日自行终止,其所辖的28家分支机构变更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由申请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全部承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全面履行义务。被申请人秦天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秦天运、唐**所有的位于全州县大西江镇东江村委梓溪村面积为287.57㎡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权证字第××号);申请人**合作银行对所得款项在借款9万元、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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