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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展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李*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西北**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业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广西北**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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