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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执63号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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