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与河池市**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摄影家协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与被告河池**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摄影家协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莫**以再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对被告河池市**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摄影家协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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