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覃**、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以其已经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且转让债权事宜已通知被告,应由受让人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32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16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6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