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王**与被告林雄锦、郭**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三百九十元,由原告林**、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