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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0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2年8月22日生育一女李*乙,2005年8月10日生育一子李*丙。2014年5月1日,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1、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李*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0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2年8月22日生育一女李*乙,2005年8月10日生育一子李*丙。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双方自2014年5月1日分居至今,双方的感情已破裂;被告予以否认,但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十多年时间,并生育了一子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双方的感情已破裂;被告予以否认,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原有夫妻感情,以家庭孩子为重,夫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甲与被告张*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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