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3月11日发出(2016)桂098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凌昭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凌昭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桂098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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