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黄**、黄**、黄**与被告周**、黄*、黄**、黄**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因此而损害到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黄**、黄**、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收取,原告己预交),由原告黄**、黄**、黄**、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