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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甲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代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向莫*等人购买位于桂平市西山镇西山村5队粤桂花城旁的桉木。2016年1月3日至7日,被告人冯**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全*等人砍伐上述桉木。经鉴定,所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22.1立方米,出材量为1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林业局证明等书证,证人冯*乙、谭*、莫*、全*、叶*的证言,被告人冯*甲的供述,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甲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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