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李**、第三人广西南宁正和兴房地**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刘**负担,余下受理费89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