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3125元。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罗*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周**、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甲与黄*、陈*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与黄**、肖来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黄**等与桂平市寻旺乡人民政府、桂平市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冯**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凌*与邹**、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劳**、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