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吴聚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3125元。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