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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广西贺州**限责任公司、贺州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州市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一审被告贺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贺**二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上诉人广厦公司于法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收到通知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受理费,现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广厦公司提出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上诉人广厦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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