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梧州城**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梧州城**限公司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及5616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于2014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李**在梧州城**限公司的购房款57535元,2014年12月11日梧州城**限公司将57535元汇入本院的执行帐户,上述款项除扣除执行费669元外,余下56866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梧州城**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梧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