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37.5元,退回原告83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