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与被执行人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灵**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