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柳州分行与被告韦**、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柳州分行撤回对被告韦**、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15.50元,由原告负担515.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