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陈**与被告贺州市**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自身原因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陈**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