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铁**限公司与广西钦**发有限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发有限公司、周**、翁**、赵**、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发有限公司、周**、翁**、赵**、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铁**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发有限公司、周**、翁**、赵**、吕*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741元,63870.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63870.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广**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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