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昭平**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苍梧县**有限公司、梧州**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广西昭平**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昭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昭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3400元,由原告广西**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