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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李*、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李*、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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