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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梧州分行与吴**、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梁**、吴**、叶*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梧州分行、原审被告梧州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梧州市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16)桂0421民初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梁**、吴**、叶*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梁**、吴**、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梁**、吴**、叶*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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