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均、谢**、谢**、谢**、谢**、谢*丁诉被告陆**、李**、陈**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均、谢**、谢**、谢**、谢**、谢*丁于2016年4月5日以正在收集证据、无法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工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均、谢**、谢**、谢**、谢**、谢**以正在收集证据、无法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工作为由向本院提出提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均、谢**、谢**、谢**、谢**、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90元,实行减半收取为3245元。由原告谢*均、谢**、谢**、谢**、谢**、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