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宁**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廖**、柳州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南宁**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9元,减半收取5284.50元,由原告南宁**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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