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荔浦荔**限公司与高**、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一峰、刘*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跳舞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5)荔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高一峰、刘*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高一峰、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一峰、刘**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高一峰、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