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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杨**、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杨**、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潘**、林*的起诉,这是原告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杨**、潘**、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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