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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杨**等与广西南宁**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杨**因与被申请人广**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谢**、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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