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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