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柳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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