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林*光诉百色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光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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