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住房**直分中心诉被告梁在安、第三人中国工**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住房**直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4元,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由原告南宁**区直分中心负担1297元,另1297元由本院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