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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及其辩护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彭*与彭**(另案处理)以188800元购买邓某丙、钟*位于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古柏村黄家冲山场约100亩桉树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雇请邓某甲、邓**、钟*等人砍伐该处山场桉树。经鉴定,该处山场被砍伐的林木伐区面积为2.68公顷(40.2亩),伐区林木蓄积量为313.6927立方米,经济价值109536.95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彭*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彭*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彭*辩称砍伐林木蓄积量没有指控的那么多。辩护人提出,本案作出《技术鉴定书》的单位和人员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和资格,该《技术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人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彭*与彭**(另案处理)以188800元购买邓某丙、钟*位于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古柏村黄家冲山场约100亩桉树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雇请邓某甲、邓**、钟*等人砍伐该处山场桉树。经鉴定,该处山场被砍伐的林木伐区面积为2.68公顷(40.2亩),伐区林木蓄积量为313.6927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邓某甲、邓**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0日开始,他们受雇帮彭**、彭*在莲塘镇古柏村黄家冲里面砍伐桉树。

2、证人钟*、邓**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他们两人将在莲塘镇古柏村黄家冲的40多亩桉树以188800元卖给了彭*和彭**。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彭*砍伐林木的现场及其周边概况。

4、八步区莲塘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证实彭**、彭*在黄家冲青山(9林班16、20、21、22小班)的林木未到莲塘镇林业站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

5、协议书,证实2012年9月28日,邓**、钟*将位于黄家冲青山的100亩桉树以188800元卖给彭**、彭*。

6、砍树协议书,证实2012年10月19日,彭*、彭**雇请邓**、邓**砍伐黄家冲青山山场桉树。

7、贺州**林业局《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古柏村黄家冲青山山场滥伐林木(桉树)伐区技术鉴定》,证实被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313.6927立方米。

8、被告人彭*对其无证砍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

对于被告人彭*辩称砍伐林木蓄积量没有指控的那么多以及被告人彭*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作出《技术鉴定书》的单位和人员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和资格,该《技术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八步区林业局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彭*雇请的砍工指认下对滥伐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结合专业知识作出的《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古柏村黄家冲青山山场滥伐林木(桉树)伐区技术鉴定》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故对于被告人彭*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313.692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彭*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彭*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彭*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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