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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已预交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负担,余下3650元由本院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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