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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春印、农川等与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春印、农川与被告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春印、农川于2016年3月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出于自愿,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农春印、农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农春印、农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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