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龙*故意伤害、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那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龙*、杨**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陆*、覃*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人民陪审员黄**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石**担任法庭记录。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学、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及其委托辩护人覃*、卢儒山,被告人龙*及其委托辩护人黄**,被告人杨*及其委托辩护人覃谋启,被告人陆*及其委托辩护人黄**,被告人覃*甲及其委托辩护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16年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本案审理期限至2016年4月22日届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受害人邱**因怀疑前女友李*甲与他人有染,即从那坡县百马路钢筋店宿舍的厨房内事先准备好两把菜刀放在摩托车坐垫下,并叫老乡黄*乙一起开摩托车到索罗酒吧门口,正好看到其前女朋友李*甲与韦*站在路中间,邱**见状立即下车举刀砍向韦*,此时索罗酒吧工作人员黄*丁、黄*丙见状跑进酒吧里叫被告人黄*甲、龙*、杨*、农某甲等十多个人出来并把受害人邱**围住,随后邱**举刀砍向人群,农某甲徒手夺刀被受害人邱**砍中左小腿,后有多名男青年在索罗酒吧对面一正在装修的房子门前捡起木棍围打受害人邱**。其中被告人黄*甲、龙*、杨*用木棍打中邱**头部受伤。案发第二天,被告人黄*甲、龙*、陆*等人在索罗酒吧碰面商量处置拍摄下案发当时情况的酒吧安装的监控视频,大家商量先不将视频交给公安,并让被告人陆*保管存储视频的硬盘。在那坡县公安局民警到索罗酒吧提取监控视频时,被告人陆*授意大堂经理黄*丙、易达电脑维修店老板梁*甲向公安民警作假证说监控硬盘在案发之前已经损坏,同时提供给公安机关一个假的硬盘。随后被告人陆*将视频硬盘拿到被告人覃*甲家中藏匿,后被告人龙*打电话给被告人覃*甲授意其毁掉视频硬盘,被告人覃*甲遂用煤气炉烧毁了视频硬盘。经委托相关单位对硬盘进行复原,但已无法恢复硬盘内容。经那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受害人邱**头部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农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韦*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甲、龙*、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黄*甲、龙*、杨*是在实施正当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陆*、覃*甲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甲、龙*、杨*及辩护人覃*、卢儒山、黄**、覃**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异议,均提出是受害人先拿刀伤人的情况下才进行制止的,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四辩护人均提出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陆*及其辩护人黄**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陆*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要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覃**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吕**的辩护意见是要定被告人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需先认定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构成犯罪,同时提出被告人覃**犯罪情节一般,有自首情节,要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受害人邱**从那坡县百马路钢筋店宿舍的厨房内拿两把菜刀放在摩托车坐垫下,并叫上老乡黄*乙一起开摩托车前往索罗酒吧,当他们到索罗酒吧门前时,正好看到其“前女朋友”李*甲与韦*站在公路中间,受害人邱**见状立即下车指着韦*喊:“你勾引我老婆!”,并持菜刀追砍韦*,但都被韦*躲过,韦*在躲闪过程中被地上的一根木头拌倒摔成轻微伤,此时索罗酒吧工作人员黄*丁、黄*丙见状跑进酒吧里叫被告人黄*甲、龙*、杨*、农*甲等十多人出来,他们见状就把受害人邱**围住并叫他把刀放下,但受害人邱**仍挥刀砍向人群,农*甲徒手上去夺刀时其左小腿被邱**砍伤,农*甲便放开受害人邱**退出到人群中,后有多名男青年在索罗酒吧对面一正在装修的房子门前捡起木棍围打受害人邱**,将受害人邱**手上的菜刀打掉在地上,但几个被告人则继续殴打邱**,直到受害人邱**被打倒在地,酒吧老板苏*甲出面制止才停手,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黄*甲、龙*、杨*用木棍打中受害人邱**头部受伤。案发第二天,被告人黄*甲、龙*、陆*等人在索罗酒吧碰面商量如何处置拍摄下案发当时情况的酒吧安装的监控视频,大家商量先不将视频交给公安,并让被告人陆*保管。在那坡县公安局民警到索罗酒吧提取监控视频时,被告人陆*授意大堂经理黄*丙、易达电脑维修店老板梁*甲向公安民警作假证说监控硬盘在案发之前已经损坏,同时提供给公安机关一个假的硬盘。随后被告人陆*将视频硬盘拿到被告人覃*甲家中藏匿,后被告人龙*打电话给被告人覃*甲让其毁掉视频硬盘,被告人覃*甲遂用煤气炉烧毁了视频硬盘。经委托相关单位对硬盘进行复原,但已无法恢复硬盘内容。经那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受害人邱**头部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农*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韦*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陆*打电话给被告人黄*甲和龙*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黄*甲于2015年7月2日主动到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说明情况;被告人龙*于2015年7月3日主动到那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杨*于2015年7月6日主动到那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陆*于2015年6月29日主动到那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覃*甲于2015年7月1日主动到那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黄*甲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80,000元;被告人杨*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80,000元;被告人龙*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32,770元;被告人陆*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50,000元;被告人覃*甲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50,000元;五被告人共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共计292,77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6月28日3时许,苏*乙打电话报警称在那坡县城厢镇索罗酒吧门前,有两名男子拿菜刀与他人打架,现场有一名男子受伤严重。2015年6月30日,公安民警在办理受害人邱**被他人故意伤害案中,发现案发时索罗酒吧监控视频被他人人为的伪造和毁掉。

2、电子物证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受害人邱**被伤害现场情况及在那坡县医院现场情况。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那坡县**索罗酒吧门前及提取血液情况。

4、鉴定文书。证实经百色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所送检的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血液检材中检出受害人邱**及农某甲的血液。

5、伤情鉴定书。证实经那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受害人邱**头部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农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韦*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烧毁光盘提取封存及提取被告人陆*手机内容并制作成光盘的情况。

7、出库单。证实梁*甲向公安机关提供假的硬盘出库单。

8、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6月28日20时10分,那坡县公安局民警在索*酒吧内提取到一台监控设备;6月29日22时15分,公安民警到那坡县城厢**产指挥部附近草丛旁提取到黄**丢弃的菜刀一把;2015年6月30日15时20分,公安民警在放在索*酒吧对面汪某自建房门前的顶木中提取到带血迹顶木五根;2015年6月28日3时20分,公安民警在索*酒吧外大门右边靠墙的地上提取到菜刀一把。

9、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梁*甲在那坡县**技公司为被告人陆*提供假视频监控硬盘;被告人覃*甲是在那坡县民中路15号自家房子一楼用煤气炉灶烧毁监控硬盘;被告人黄**、杨*、龙*辨认案发现场位于那坡县城厢镇百马路索罗酒吧大门对面公路边;拿木棍对持刀人殴打的地点位于酒吧对面一在建民房门口处;证人王*、林*、韦*辨认案发现场位于那坡县城厢镇百马路索罗酒吧大门对面公路边;被告人覃*甲、陆*对被烧毁的硬盘进行了指认;被告人陆*辨认得用木棍打受害人的人中有被告人黄**、龙*;被告人黄**辩认得参与打受害人的人中有被告人龙*;被告人龙*辩认得用木棍打受害人的人有被告人黄**;林*辨认得用木棍打受害人的人中有被告人黄**,得参与商量删除视频的人中有被告人黄**和龙*;王*辩认得用木棍打受害人的人中有被告人黄**、龙*、杨*;农某甲辩认得用木棍打受害人的有被告人黄**、龙*;黄*丁辩认得用木棍打受害人的人中有被告人龙*;韦*辩认得打受害人的人中有被告人黄**、龙*、杨*;梁*乙辩认得打受害人的人中有被告人黄**、杨*,其中杨*持木棍打。

10、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龙*、陆*、覃*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

1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百色**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杨*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靖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2、户籍证明。证实本案五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作案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韦*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凌晨,其和苏**、陆*、李*甲站在索罗酒吧门口聊天时,有一辆摩托车从加油站方向开过来,坐在摩托车上的一名男子下车后手举刀连续朝其头部砍,其躲闪的过程中摔倒在地,爬起来后就往酒吧门口右边人多的地方跑,然后有几个人拿木头把那名男子围住,其中有人喊:“打他,不给走!”,这时其看见龙*从一民房前拿一根木头冲上去打持刀男子,其想跟着冲上去踢,但几个人已经拿着木头打,同时其看见黄*甲拿木头打中持刀男子的头部和肩膀,龙*也打中持刀男子头部,杨*对持刀男子头部打了一棍后,那名男子就侧身倒下了,头部和耳朵流了好多血。第二天其和陆*、农某甲、黄*甲、龙*、杨*及靖西县的几个人集中在索罗酒吧商量是否将录有案发现场的视频交给公安,当时其听见陆*、黄*甲、龙*说先不要交,但后面视频怎么处理其不知道,视频内容其也没得看。

2、证人农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其走出索*酒吧门口时,看见一名男子持刀砍韦*,韦*跑过酒吧门口来,持刀男子也追过来,黄*甲好像对着那名男子大声说:“你砍我友仔啊?”,那名男子有点生气就举刀要砍黄*甲,其见状便过去抓住男子右手想夺刀,这时后方有人用木棍打那名男子,后因那名男子甩刀中其左边膝盖下方流血又怕被木棍打中就退了出来,接着看到黄*甲用木棍打那名男子右手把刀打落在地上,然后继续乱打,打中了持刀男子的头部和身子,那名男子头部流了很多血,然后杨*过来用木棍用力横扫持刀男子头部侧方一棒,持刀男子就倒在地上了。黄*甲打那名男子时,龙*也用木棍在旁边打,但其没注意看打中哪里。

3、证人林*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凌晨,其在索*酒吧里听到有人喊:“有人砍人了!”,其便从酒吧里出到门口,看见一辆摩托车上坐着一名男子,摩托车前站着七、八个男子,摩托车上的男子跟站在摩托车前的人吵架,然后摩托车上的男子下车挥刀砍向跟他争吵的人,摩托车前的人散开往后躲,韦*还被持刀男子追砍,黄*甲就用木棍打持刀男子的手两下,刀掉在了地上,跟在黄*甲后面的杨*用木棍打持刀男子头部,持刀男子就屁股坐在地上身体往后仰,手撑地,这时韦*就用木棍对着持刀男子打下去,具体打到哪里其没看清楚,接着黄*甲就拿木棍在持刀男子后面击打,之后黄*甲、杨*、韦*、王*围上去殴打持刀男子,因担心那名男子再拿起刀砍人,其便拿一根木头想把刀挑开,挑了几次后苏*甲喊不要打了大家就散了。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凌晨,其和林*、农某甲、杨*从索*酒吧里出到门口时,看见一辆摩托车上两名男子从摩托车坐凳下各拿出一把菜刀,其中一个身材较胖的男子拿刀冲向韦*砍,这时酒吧里的人也出来了,那两名持刀男子看到人多就想离开,其中较胖男子已经坐上摩托车,其和农某甲、林*以及从酒吧里出来的人就上前阻止他们离开,当时其听见有人说:“把刀放下,砍我们的人还想走啊!”之类的话,那名较胖的男子就举刀乱砍人,周围的人就躲开了,其跑开后发现那名男子砍的目标不是自己,便到酒吧对面扯一根木棍,但没扯出来,当时那名男子正被五、六个人围着打,其看到杨*用木棍朝那男子头部打了一棍,那名男子就坐到了地上,这时旁边的人就围上去打,其也得冲上去用脚踹,得用木棍打的还有龙*、李*乙,黄*甲拿木棍站在旁边,林*得扯要木棍,但围着持刀男子的人中没有见他,他得不得打其不清楚。

5、证人梁**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11时许,陆*与一名陌生男子拿一个视频硬盘到店里让其帮打开看当天凌晨3时至4时的视频内容,三人看后陆*与那名男子商量是将硬盘换掉还是交给警察,经过商量后陆*让其用店里其他硬盘替换酒吧录像机里的硬盘,并让其谎称酒吧里的硬盘早在6月初已经拿到店里维修,陆*还给其200元作为替换硬盘的费用,之后其就用一个废弃的硬盘帮陆*替换酒吧录像机内的硬盘,替换出来的硬盘交由陆*保存,因此,6月28日公安民警调查时其谎称酒吧视频硬盘已坏并拿到店里维修,并向公安民警提供了两张假的硬盘维修单和硬盘出库单。其看到视频的内容是案发当晚,坐在摩托车上的一名男子拿刀追砍索罗酒吧门前的一名男子,后从酒吧里出来十多个人,其中一人还拿着凳子,持刀男子见状就骑上摩托车想走,从酒吧里出来的人就站在摩托车前不给走,并有五、六名男子到酒吧对面拿木棍返回参与阻止持刀男子离开,同时拿凳子的人想用凳子去控制持刀男子时激怒了他,持刀男子就追砍拿凳子的人,后被拿木棍的一名男子挥棍打到他右手,这时其他拿木棍的人就围上去打,没拿木棍的人就用脚踢,持刀男子被打倒在地后有两人上前把他扶起来,直到民警赶到现场。

6、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凌晨3时左右,陆*叫其开车送韦*回宾馆休息,其把车开到索罗酒吧门口时看到两名男子开摩托车停在离韦*对面约一米处,后其中较壮的男子拿刀追砍韦*,其见状就跑进酒吧大厅喊:“有人在外面打架,大家出去帮忙!”,酒吧里的人就冲出门外,其隐约看到有人从酒吧里拿凳子,出到门外,看到有几个人围着较壮的持刀男子,双方在激烈的争吵,后持刀男子就举刀砍向和他争吵的人,那五、六名男子就拿木棍打持刀男子的右手和身体,持刀男子被围打时左手挡在头部,右手挥刀砍向打他的人,但因那几名男子拿的木棍较长,持刀男子也靠近不了他们,所以没有砍到谁,半分钟左右持刀男子被打倒在地,头上已经流血,后苏某甲就劝开那些人。凌晨5时,其在酒吧一楼做账时,陆*叫其拆机房的监控硬盘给他,其将主机上两块硬盘拆下后就交给陆*,中午陆*还交待其说不要把硬盘拆走的事告诉任何人,如果有公安问就说已经坏了,所以当天下午3时公安民警到酒吧调取监控录像时,其按陆*的交待跟公安民警说硬盘已经坏了不能使用,但公安民警也将硬盘拿走,当时其不知道公安民警拿走的硬盘是不是原来的硬盘,他们走后陆*才跟其说是假的硬盘。

7、证人苏**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其看见索*酒吧门口对面马路中间躺着一名男子,满头是血,其便扶起并问他来这里做什么,他说妻子跟别人跑了,并指着跟韦*乐队来的其中一名女子说是他“妻子”,那名女子过来跟他说话不久公安民警就到了。当天中午,酒吧的股东之一陆*叫其到易达电脑维修店看当天凌晨3时打架时酒吧录下的视频,其到易达电脑维修店时,陆*和黄**已经在那里,之后陆*叫易达维修店的人打开当晚的视频,看完后其认为视频内容对索*酒吧有利就建议交给警方处理,但陆*和黄**都反对,黄**说如果交给警方十几个兄弟都要担责任,当时三人商量不下就回酒吧继续商量,其回到酒吧大厅时看到龙*和两个靖西人在大厅里,商量时其他人都主张不交给警方,其反对也没有用,商量完后大家就决定把硬盘交给陆*保管。2015年6月29日晚11点钟左右,弟弟苏*乙打电话给其说被打的人伤得很严重,当晚其和弟弟及陆*在陆*家碰头,其说事情越来越严重,赶紧把硬盘交给警方,但陆*说硬盘已被覃*甲烧了,其就叫陆*打电话让覃*甲把被烧的硬盘带来,几分钟后他带来了两个表面已经被烧坏的硬盘,其便问是谁让他烧的,他说是龙*,然后其就跟陆*说不管怎样都要把硬盘交给警方处理,第二天陆*就把硬盘交给了警方。其看到视频的内容是当晚有一名较胖的男子在索*酒吧门口持刀追砍韦*时,酒吧里冲出来很多人,那名男子见状就返回摩托车处和另外一名男子想离开,从酒吧里出来的人就把他们围住,双方对峙十几秒后,较胖的男子就拿刀挥向黄**所站的方向,黄**躲开后那名男子又朝旁边人砍去,这时人群中有一个人用凳子砸他,几个人用木棍打,不到一分钟他就被人群围攻得失去了反抗,并被打倒在地,其就从酒吧里冲出来阻止人群并扶起那名男子。

8、证人苏**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在其经营的索罗酒吧门口有两个人开摩托车到门口后从摩托车上拿出两把刀来,其中一人追砍韦*,后有三、四个人将他抱住,其就进小巷子里报案,出来时已见追砍韦*的人倒在地上,脸上有血。

9、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凌晨,其站在索罗酒吧门口时看见一个穿中裤较胖的男子拿刀追砍韦*,其便跑进索罗酒吧喊人,其喊完人跑到酒吧门口正对面围墙外的公路边时,看见七、八个男子拿着木棍围打那名穿中裤拿刀的男子,他们都是往持刀男子的头部和背部打。

10、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凌晨2点多,其在昌桂钢筋店内看电影时,邱**叫其跟他出去一下,并在准备出门时进厨房拿两把菜刀放到摩托车坐凳下,在路上邱**说有人勾引他妻子,当其驾驶摩托车搭邱**行驶至索罗酒吧门口时,看到他妻子跟一名男子站在路中间抱在一起,在离他们两米的位置停车后,邱**叫其打开摩托车坐凳,接着两人各拿起一把菜刀,其拿着刀跟在他后面,后邱**举刀指向抱着他妻子的男子喊:“你勾引我老婆!”,说完就举刀朝那名男子方向挥了一刀,那名男子往后退时倒在了地上,邱**一边喊着你勾引我老婆一边举刀走过去想要砍坐在地上的那名男子,这时旁边有几个就在一家正在装修的房子门前拿起木棍围打他,邱**见有人拿木棍过来他就用刀对着拿木棍的人乱挥乱砍,接着他就被拿木棍的人乱打,打中什么位置其看不清楚,打了几秒邱**就被打倒在地了。邱**被打时其看见一个穿黑色短袖的人进酒吧叫出来十多个男青年,但那十多个人出来时邱**已被打倒在地,这时其中两名男子看见其拿刀就走过来,其看情况不对转身就往那坡屯桥方向跑,当晚其拿的菜刀扔在了路边,但具体扔在哪里记不清了。

11、证人梁**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其在索罗酒吧喝酒时听见有人喊打架了,其出到门口时看见一个较胖的男子拿刀追砍黄*甲,周围有十几个人拿木棍朝持刀男子身上打,黄*甲为了躲刀往后跑时不小心跌倒在地,持刀男子还追过去要砍他,农某甲就冲上去抱住持刀男子想抢刀,在两人争执的过程中刀掉在地上,农某甲就退了出来,并看到他腿部流血,其他人则继续用木棍打,并听到有人喊:“继续打!”,后其送朋友去休息返回酒吧时已经见持刀男子倒在地上。事后其问韦*是怎么回事时,他说是持刀男子怀疑他勾引跟他好的女子才拿刀砍他,并说持刀男子开始是先砍他,但砍了三刀他都躲过了。当晚其印象最深的是刚从酒吧出来时看到杨*拿木棍打持刀男子几棍,但打到哪里及怎么打看不清。

12、证人覃*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傍晚,丈夫陆*拿一个用塑料袋装好的东西给其保管,后又说放在家里不安全,叫其拿给哥哥覃**保管。当晚其听见他跟黄*甲通电话说自己一个人应付公安机关压力太大,让黄*甲来投案自首,不然就把硬盘交给公安,黄*甲就跟陆*说再延长两天,他想办法找脚被砍伤的人来顶罪。陆*跟黄*甲通话后跟其说:“打架时黄*甲和龙*打得最凶,第一棍是龙*打中持刀男子头部,所以黄*甲和龙*怕承担责任,想叫人来顶罪,龙*也想把硬盘烧掉毁灭证据”。29日早上,其将东西拿给哥哥保管,当晚10点多,其见陆*去派出所做口供很久没回家,就打电话给龙*,龙*说公安没有什么证据抓人,不久又返打电话给其说陆*给其保管的是硬盘,并叫其烧掉,过后哥哥覃**打电话给其说龙*让他把硬盘烧掉,其就交待哥哥要等陆*回来再说,接着龙*又打电话给其说他已经打电话让覃**把硬盘烧了,过后就听说覃**已经把硬盘烧了。

13、证人岑*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一天,女儿覃*乙拿东西来家里放,后来儿子覃*甲跟其说公安民警找他是因为他帮朋友烧掉了覃*乙拿来放的东西。

1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其和韦*从索罗酒吧出来在门口公路边等车时,邱**和一名男子开一辆摩托车过来停在面前,邱**和那名男子跳下车且手里拿着菜刀冲过来,后邱**拿刀往韦*头上砍,韦*往后躲开,邱**继续追砍韦*,当时其以为邱**要砍自己就跑到加油站躲起来,后回到酒吧门口公路边看见邱**头部流血。其跟邱**以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并生了一个女儿,本来打算要结婚,但后来邱**又去跟别人结婚了,现在由我抚养女儿,邱**可能是误会我和韦*是男女朋友关系才想报复韦*。

15、证人黄*戊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其在二楼休息时听见外面有人叫:“你想拿刀砍我啊?打死你!”,其站在窗口看见有一名男子拿菜刀站在加油站出口处,索罗酒吧门口有二十个左右的男子围着一名男子殴打,其中有几个男子是用木棍打的,那名男子被打倒在地上后还被围在旁边的男子殴打,一直到那名男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才停手,后面有两名男子过去扶起被打的男子,而站在加油站出口处持刀的男子就往国土局桥方向跑。

16、证人汪*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凌晨,其在家里睡觉时听到外面很吵,后在窗户边看见路面上躺着一名男子,周围有十多个人,路面上散落着六、七根其用于建房的顶木,第二天起床后发现家门口有一摊血,后其把七根顶木搬到家门口水沟盖板上放,七根顶木中有两根长两米多,五根长一米多。

17、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其和朋友在索罗酒吧门口聊天时,看见一辆摩托上下来两名男子,每个人手上拿着一把刀,其中一个对着韦*砍,韦*往后退时不小心摔倒在地上,那名持刀男子还想继续砍,但这时从酒吧出来的人和原来站在酒吧对面的人一共十几个围住那名男子,有几个人还在一家装修房子门前拿起木棍打那名男子,不久那名男子就被拿木棍的人打倒在地。持刀男子被围打时也用刀还手,好像是对着其中一个男子挥砍,但当时情况很乱,其看不清打的具体过程,整个过程不到两分钟。其认得持刀砍韦*的男子是卖钢筋的,跟他一起来的男子没有动手,只是站在原地。

18、证人农*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凌晨2点多,其站在索罗酒吧门口时,见有两人骑摩托车从加油站方向开往酒吧,开车的人下车拿着刀一直站着没有动手,坐在车后的人下车后朝站在路中间的几个人走去,接着举起菜刀砍人,有人躲刀不小心摔倒在地,其中的几个男青年退回酒吧里,不久几个男青年又从酒吧出来围住拿刀的人,原来站在酒吧对面公路上的人也朝着拿刀的人围过来,还有人从一家装修房门口捡起木棍打持刀男子,持刀男子就朝着用木棍打他的人方向乱挥乱砍,接着持刀男子就被拿木棍的人打倒,当时他头部受伤流血,过后陆*上前开劝,苏**和庞华东扶起持刀男子,另一名持刀男子则往加油站方向跑。

19、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凌晨其和韦*站在索罗酒吧门口等车时,有一名较胖的男子从摩托车上下来拿刀追砍韦*两刀都没砍中,砍第三刀时韦*摔倒在一辆轿车旁,其见状赶紧跑上前把韦*拉到轿车后面躲,躲的时候其看见持刀男子被一群人用木头打中头部,不到一分钟就被打倒在地了,头上流了好多血,后苏*甲把那名男子扶起来。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28日凌晨2点多,有两名男子骑摩托车到索*酒吧门口停下后,其中一个较壮的男子持刀追砍韦*,其和其他人就在旁边拿木棍来围住他,叫他把刀放下,他不但不放下反而向大家挥刀。当时拿木棍的除了自己还有龙*、王*、林*、农某甲,几个人拿到木棍后拦住不给他走,持刀男子便乱挥刀,拿木棍的人也朝他身上乱打,这时那名男子持刀挥向其,王*就抱住他,他挣脱准备再拿刀砍其时,农某甲又抱住他,其就往索*酒吧跑,其他拿木棍的人就冲上去围着他打,不久他就失去了反抗能力。在持刀男子追砍其时其得打了他一棍中他的手,其他人打到哪里已记不得。28日上午陆*叫其到一家电脑维修部看案发时的视频,看完后又和陆*、龙*、苏**、苏*甲到酒吧看视频并商量怎么处理视频,当时苏*甲说要交给公安机关,其就说如果交给公安机关打架的兄弟都会被处理,陆*就说先留着,最后视频怎么处理其不清楚。案发后,陆*打电话让其自首,其于2015年7月2日主动到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区分局说明情况。

2、被告人龙*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28日凌晨2点多,有人在索罗酒吧门外喊:“我哥挨打了!”,其便和酒吧里的人出到酒吧外,看见一个穿T恤较壮的男子拿刀追砍一个人,因为持刀男子和其他人对话双方都上火了,持刀男子就和大家对峙,于是其和杨*、黄**等人拿木头跟持刀男子发生了冲突,在发生冲突时,农某甲从后面抱住持刀男子,那名男子就拿刀乱挥,其就拿木头在拿刀男子前方挥动木头并打中了那男子,但具体打到哪里已记不得,当时拿木头击打的还有杨*、黄**、韦*,其他人其记不得了,当时其看到杨*一棍打到那名男子头部,那男子就倒在了地上,其就扔下木头退到酒吧的停车场,当晚黄**也得拿木头打,但具体打中哪里没有看清楚。28日上午11时左右,陆*、黄**看视频回来后大家在酒吧商量要把视频删掉,29日晚,其出于为大家考虑的目的就打电话给覃*甲让他把视频烧毁。案发后,被告人陆*打电话让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3、被告人杨*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28日凌晨3时左右,有一个偏胖的男子拿一把菜刀在索罗酒吧门口砍韦*,但韦*躲开了,然后有一个小伙子进酒吧里叫了十多个人出来,持刀男子想去找人来,其就跟其他人一起把他围住不给走,后其见黄*甲先用拳脚打持刀男子,那男子就挥刀砍向黄*甲,黄*甲就退出来去拿木棍,其和龙*也去拿木棍,后农某甲抱住持刀男子,同时有人用木棍打那男子,农某甲退出来后其就用木棍打那男子头部一棍,然后他就倒下了,其见状就转身退回酒吧门口,当晚黄*甲和龙*都得用木棍打,但打中什么部位其不清楚。

4、被告人陆*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28日凌晨3时左右,其和苏*乙、韦*、李*甲站在索罗酒吧门口公路边聊天时,有两名男子开摩托车从加油站方向过来,后其中一名较胖男子走过来举刀砍向韦*,韦*往后退时摔倒在地上,持刀男子又冲向韦*,韦*就爬起来跑往酒吧门口躲在其他人后面,这时有人喊:“有人砍人了!”,正好酒吧散场有很多人出来,持男子听见后往酒吧门口看,见有很多人便想上摩托车离开,从酒吧出来的七、八个男青年就围在摩托车前,有人说:“砍人了就想走啊?”、“不给他们走”、“放下刀”之类的话,较胖的男子就从摩托车上下来举刀走向那几名男青年,这时突然有人喊:“打他”、“拿木头”,场面就开始乱了,然后有十几个人到一民房前拿木头围打持刀男子,持刀男子被围打后挥着刀进行反抗,打了一、两分钟左右,持刀男子被打倒在地。看视频的时候其看见黄*甲先用木头打稍胖持刀男子拿刀的手,打的过程中他突然摔倒,持刀男子就想砍他,龙*当时站在持刀男子对面一米多的地方用木头从上往下打,打中持刀男子头部,旁边的人也是用木头从上往下打,在持刀男子被打倒在地后,杨*用两手抓住木头的一边,从上往下打躺在地上的持刀男子,打到那名男子的肩膀及头部那部分面积,但不确定是打中肩膀还是打中头,后苏*甲在旁边喊不要打了,杨*就走开了,杨*除了在持刀男子倒地后得打以外,在前面也得跟黄*甲、龙*及三个靖西男子一起围打。案发后,其交给公安机关的硬盘是妻子的哥哥覃*甲烧坏的,覃*甲说是龙*打电话叫他烧的。案发当天看完视频后黄*甲说如果公安拿走视频的话会连累很多兄弟,先慢点拿给公安,他会找人来认罪,所以其就在易达电脑维修店花200元买了一个什么内容都没有的硬盘交给公安民警。案发后,在公安民警跟其要笔录后,其得打电话给黄*甲及龙*到公安机关自首。

5、被告人覃**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黄*丙进酒吧说“外面出事了”,其就和酒吧里的人一起出去看,看到两个拿刀的男子站在摩托车旁,一个矮壮,一个高瘦。接着看到龙*、黄*甲及其他四、五个人一起将矮壮男子围起来,然后他们激烈的争吵了一下,拿刀的矮壮男子就举刀朝黄*甲砍去,四周的人就冲上去围打矮壮男子,并将矮壮男子打倒在地,其看到可能是龙*拿一根木棍朝倒在地上的矮壮男子头部打了一棍,当时听到很大的“嘣”的一声,接着就看到矮壮男子头部流血了,然后苏*甲叫大家不要再打了。其是通过身材和穿着判断可能是龙*拿木棍打矮壮男子头部的,因为当晚在酒吧时看见龙*的身材和穿着跟拿木棍打矮壮男子头部的人一样。案发时场面很乱,只敢肯定得参与的有龙*、黄*甲及杨*,由于不认识其他人,所以只记得他们三人,其中龙*得拿木头,黄*甲及杨*是否得拿没注意看,当那名男子侧身坐在地上时,有人在他后方用木棍用力打了他头部一棍后,他就完全倒下了。案发后陆*让妹妹覃*乙拿一个硬盘放到其家里,28日晚龙*打电话哀求其烧掉,并说如果不烧掉的话全部都脱不了责任,所以其就把硬盘烧了。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黄*甲、龙*、杨**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陆*、覃*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杨*、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黄**、龙*、杨*是在实施正当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陆*、覃*甲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龙*、杨*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陆*、覃*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对于被告人黄**、杨*、龙*及辩护人覃*、卢儒山、黄**、覃**提出是受害人先拿刀伤人的情况下才进行制止的,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意见,经查,受害人邱**在拿菜刀砍向韦*时,被告人黄**、龙*、杨*、农某甲等十多人出来把受害人邱**围住,随后受害人邱**举刀砍向人群,后有多名男青年在索罗酒吧对面一正在装修的房子门前捡起木棍围打受害人邱**,同时农某甲徒手夺刀并被砍中左小腿,农某甲便放开受害人邱**退出到人群中,此时受害人邱**手中菜刀也被打掉在地上,但周围的人则继续殴打,直到受害人邱**被打倒在地,酒吧老板苏*甲出面制止才停手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为目的,防卫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而本案受害人邱**持刀朝围住他的人挥砍时,是正在侵害他人的不法行为,但被告人黄**、龙*、杨*等人在制止受害人邱**的过程中已将其所持菜刀打下,并有多人持木棍围着,受害人邱**已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用木头对其殴打,因此,三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属于正当防卫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五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龙*、杨*、陆*、覃*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在接到被告人陆*要其去自首的电话后主动到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区分局接受调查,在接受调查时,虽然对打架的细节没有说明得很清楚,但其承认得参与打受害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黄**、龙*、杨*、陆*、覃*甲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陆*辩护人提出陆*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陆*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给同案人自首,同案人也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陆*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杨*、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人所起的作用相当,应按三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覃*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陆*参与了商量是否将硬盘交给警方、授意梁*甲用假硬盘替换酒吧监控里的真硬盘、将硬盘给妻子拿到被告人覃*甲家藏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甲在被告人龙*打电话让其烧毁硬盘的情况下将硬盘烧毁,其他情节其没有参与,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支付给受害人部分医疗费用共计292,770元,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可对五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案情,鉴于被告人黄*甲、龙*、杨*、陆*、覃*甲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陆*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黄*甲和龙*、杨*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甲、龙*、杨*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陆*、覃*甲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甲、杨*有犯罪前科,本院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甲、龙*、杨*、陆*、覃*甲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

二、被告人杨**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

三、被告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

四、被告人陆*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覃*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