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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等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等19人因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2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15年8月1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上诉人黄**等19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覃谋启、被上诉人谈志*的委托代理人农京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本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靖西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2元,本院退还黄**等19名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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