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诉被告罗**、卢*、韦**、罗**、骆**、韦**、韦**、罗**、罗**、唐**、卢**、骆**、罗**、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胜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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