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诉被告屈晓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赔偿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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